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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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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房产过户费用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29 点击数:12
离婚房产过户需要缴纳的费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税,一类是费。其中税又分为契税和印花税。费又分为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和工本费。
离婚房屋过户手续费:
一、税类: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二、费类:1、登记费80.00元;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3、工本费20.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因离婚办房产过户手续不征个税
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个人因离婚办房产过户手续不征个税
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政策"双薪制"计税法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今后,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单位为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双薪”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停止执行。
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原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起征点2000元),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即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相加后再扣除起征点费用。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今后,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不过,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如果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双薪制”新计税方法应出细则
昨天,一位税务界专家就此解释,“双薪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不能简单理解为今后年底个人取得“双薪”后,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就都要先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度。因为年底还要涉及年终奖的问题,而年终奖缴纳个税还有单独一套操作办法。而且此前部分地区还把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合并,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这位税务专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年底应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否则各地税务部门将很难具体操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