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儿子意外身亡 父母要求确认继承权获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29 点击数:63
儿子在外地打工期间意外身亡,父母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遭到儿媳拒绝,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享有对儿子遗产的继承权。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了原告吴某某夫妇对儿子遗留下的房产享有三分之二的继承权。
2005年,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居民吴某某在当地为其子之子购买了一套共6间的楼房,并于同年把产权登记在其子名下。第二年12月吴某某之子与当地居民许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12月,吴某某之子在外地打工期间因煤气中毒死亡,吴某某夫妇要求继承其子遗留下的房产遭到许某某拒绝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具有三分之二份额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产权应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遗产)为两原告之子生前与被告结婚前取得,属个人财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配。因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故参与分配遗产的继承人为本案原告和被告。对原告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继承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上一篇第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