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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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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财产调查”是否必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4 点击数:49
“财产调查”是否都必须进行呢?此处做一些简单介绍。
哪些情况下有必要进行调查:
(1)不知道对方存款情况的。如果不知道对方的银行帐号,那么法院和律师都无能为力的,所以,在认为对方确有可能另有较大数额的存款时,可以去调查一下对方的银行帐号。
(2)有迹象表明对方名下可能另有房屋或车辆的。遇有这种情况也有必要进行一下调查。
当然,调取以上的信息必须以合法的方式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哪些情况下没有必要进行调查:
(1)调查对方的电话清单。电话清单只是显示了来电及去电的时间,没有对方的姓名及通话内容,没有太大意义。
(2)同居的照片或者简短录像。法律上的过错标准必须是持续的、稳定的。单纯的几张照片和录像,诉讼价值不大。当然,如果这些证据有其他书证物证相互佐证,会产生一定的杀伤力。
(3)手机短信。手机短息,容易被事后删除,难以恢复。在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其证明作用不大。
离婚财产调查必然产生相关的费用,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以平和的心态去面对现实,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以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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