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财产公证 > 正文

老年人再婚需进行财产公证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4   点击数:98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城乡人均寿命达到了72岁,中老年人已成为普遍现象,但引发出来的家庭和财产纠纷十分突出,矛盾的焦点就是财产继承问题。为了避免再婚所引发的经济和民事纠纷,一部分再婚者选择了公证。

  根据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办理再婚

  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并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两老可以在登记结婚前,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约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是(1)各自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婚后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各自所有等。对于婚前财产约定书而言,该约定书的生效条件一般是“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即前述约定书的内容待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方才生效,不登记结婚,就不生效。若一方按照前面的建议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当这段婚姻走到尽头时,关于财产的归属,就会按照前述婚前财产约定书的约定来认定。

  如果需要办理“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或夫妻财产约定书公证”,双方当事人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带好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有关财产权属的证明材料,并拟好约定书的主要条款。约定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具体、清晰,没有歧异。双方在办理公证时,应当没有任何被胁迫或欺诈的情形。经过公证员审查符合办理公证条件的,就可以出具公证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