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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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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31 点击数:24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经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做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财产。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是有必要的。
但现在仍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的证据,证明属个人所有,像这种情况,我们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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