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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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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咨询解答]如何让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更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05 点击数:25
现代人离婚,不仅仅涉及到双方家人以及孩子的问题了,更多人关注的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建立在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如果离婚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可以申请撤销。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有哪些呢?
这里所谓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那么会有人问,难道双方只要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以后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然在刚开始的时候达到了财产分割协议,但后来也会出现反悔的情况,那当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更高一些。因而很多人想到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这里的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而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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