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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法律特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2   点击数:13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构成重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配偶的双方或一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事实上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

  重婚的法律特征:

  1、重婚侵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重婚行为直接违反上述规定,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2、重婚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两种情况:

  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二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3、重婚主体分为两种:

  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

  二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4、重婚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一是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二是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者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不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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