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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情形和提起诉讼的主体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2   点击数:30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属于重婚的情形

  重婚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这四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中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仍构成了重婚。

  二、有权对重婚提起诉讼的主体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侦查和公诉。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里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为追究重婚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对于重婚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案或举报的权利。

  2、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如果在工作中发现重婚案件,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报案或举报并提供重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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