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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情形已消失能否判定现存婚姻有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31   点击数:101

  【案情简介】

  田华与黄丽华于1983年5月16日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田雄华、田雄飞。田华与郭淑云于1991年9月19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田文华、田国华。1996年1月3日,田华与黄丽华经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4月12日,田雄华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郭淑云与田华的婚姻无效,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再次上诉。

  【一审判决】

  该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告田华与郭淑云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再审判决】

  田华在与郭淑云登记结婚时并未与黄丽华离婚,即田华一人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其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已构成重婚。田雄华申请宣告田华与郭淑云之间的婚姻无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认定无效婚姻情形,应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就重婚而言,是否因前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合法化?对此,应当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婚姻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因此无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前婚已合法终止,后一婚姻关系仍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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