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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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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时为独占价值百万房产 丈夫与律师合谋假诉讼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31 点击数:29
【案情简介】
律师帮代理人合谋假诉讼
2011年6月,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不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便采纳律师张侃意见,提出虚构顾某妹妹(在国外)曾委托顾某购买该房产的事实,由顾某的妹妹提出虚假诉讼,要求顾某某归还财产,以达到不分割这套房产的目的。律师张侃随后找到律师张鼎作为顾某妹妹的代理人,自己作为顾某代理人,二人共同商议虚假诉讼的相关事宜。
张鼎提出需要顾某妹妹的委托书和顾某父母出具的证明材料,张侃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告诉顾某,顾某将实情告知妹妹后,将空白授权委托书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传给妹妹,指使在国外的妹妹打印签字后再寄还回来。顾某又指使父亲出具了委托自己为妹妹购买房产的虚假书面证明。后以顾某妹妹的名义向雁塔区法院起诉顾某,称那套房屋系其妹妹出资并委托顾某购买,并向法院提交付款证明等“证据”,要求法院判决顾某名下的那套房产归其妹妹所有。利用虚假的证据材料,导致法院错误判决该房产归顾某妹妹所有,并于2012年2月14日执行。
为3万元代理费知法犯法
同年8月,得知该套房屋被过户后,妻子孙某来到雁塔区检察院申诉,申明该套房屋系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该案后,调阅了审判及执行卷宗,经深入调查发现,就在购买被执行房产的同一天,顾某妹妹在同一小区同一幢楼另购买了一套住宅,诉讼阶段可能互换了付款凭证,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顾某妹妹本人并不在国内。查明上述事实后,该院民行部门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13年7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张侃和张鼎立案侦查、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对顾某立案侦查,并查明3人合谋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虚假证据,妄图独占夫妻共同财产。张侃、张鼎共收取案件代理费3万元。
【法院判决】
2014年3月10日,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张侃、张鼎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经检察机关抗诉,中级法院判决被转移的房产重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成都沈辉律师解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顾某委托律师一起串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顾某的妻子可以主张不分与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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