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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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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男方有错,判给女方上百万,是否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2 点击数:25
李女士与丈夫陈某是1997年相识,之后相恋,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不错,两人在家人的支持下艰苦创业,也取得了的成功。1998年,李女士生下一个女儿。为了要一个男孩,2000年年底,李女士再次怀孕,但为了躲避计划生育,其不得已离家外出生孩,并于2001年4月生下一对双胞胎儿子。产后,王女士回家猛然发现,其丈夫陈某竟然玩“婚外情”。为了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庭,李女士劝其丈夫结束这荒唐的行为,却不想陈某不知悔改。对丈夫失望透顶的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小孩由她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并合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后法院作出判决,判给原告李女士财产、孩子抚养费总值200多万元。
在此案件中,明显是男方存在过错,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很明显,在此案件中,李女士可以要求男方进行损害赔偿。为此,在双方事业获得成功后,法院判给女方如此高的财产、抚养费也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