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丈夫昏迷之前】丈夫擅处203万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17 点击数:50
导读:廖某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3万元赠与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后廖某突发疾病,妻子在取款为其治病时方发现丈夫的上述赠与行为,遂一纸诉状将前养子和丈夫告上人民法院,主张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前养子返还203万元。12月11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的诉讼主张获得全部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和被告廖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7年收养养子小曹。小曹成年后因诈骗他人钱财而连累养父母。2007年1月,廖某、陈某夫妇经法院调解,解除了与小曹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之后不久,小曹因诈骗犯罪案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小曹从事个体经营。虽然养父子关系不存在了,但廖某仍对小曹有感情,自2012年2月至11月间,不差钱的廖某瞒着妻子,分6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上转款至小曹的银行卡共计203万元。2013年5月底的一天,廖某突发脑出血昏迷,手术治疗后至今仍呈昏迷状态。这之后不久,陈某用廖某的银行卡取钱为其看病时,方发现丈夫将卡上的203万元赠与小曹。陈某认为丈夫无权单独将20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曹,便找小曹讨要这笔巨款,但遭到小曹拒绝。
同年11月28日,陈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廖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年1月17日,法院经审查,依法宣告廖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陈某遂将小曹及丈夫廖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案件争议】
被告小曹认为:分6次收到被告廖某转来的203万元,并主张这203万元系被告廖某赠与所得,被告廖某的赠与行为也是原告陈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庭审中被告小曹还辩称,自己系被告廖某与自己的亲生母亲所生,其相貌及身体相关部位的遗传印记可证实这一点
原告陈某表示:小曹对于自己的主张根本不能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小曹的陈诉当然不是真实的。小曹说自己是丈夫的亲生子,也没有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小曹接受被告廖某赠与的财产,属于原告陈某和被告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陈某与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整体存在的状态,其归属具有不可分性,故陈某要求小曹返还其20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廖某赠与被告小曹203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小曹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203万元。
【律师点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不可擅处大额共同财产
成都资深离婚律师沈辉: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中廖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陈某的同意,擅自将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3万元分6次赠与小曹,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陈某的追认,其处分该钱款的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犯了陈某的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小曹无偿接受了该赠与财产,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廖某将203万元赠与小曹的行为无效。小曹辩称,小曹在接受廖某赠与时,陈某系知情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陈某亦不认可,故对其该辩称意见,法庭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