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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拆迁款与征地补偿的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23   点击数:41

  一、离婚时房屋拆迁款的分割

  1、私有房屋的拆迁中,由于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是被拆迁人,同住人并不是被拆迁人,因此,被拆迁房屋如果原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子女,如果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就无权分得补偿款。

  2、公有住房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离婚时征地补偿的分割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来决定,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农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实质上就是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也应当界定为被征地农民本人所有。

  如果夫妻的土地都被征收的,离婚时,分割出各自的份额。如果只有一方的土地被征收的,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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