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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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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时房产价值该如何确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3 点击数:48
离婚时确定房屋价值的目的无非是分割房产或者在财产的整体分割中将房产折价,因此,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确定房屋价值的具体操作都与分割方案密切相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离婚时房产的价值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1)双方认可的价格。如果双方能对房屋的归属和折价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依据财产自由的原则,只要不存在损害第三人或者国家利益的情形,根据双方认可的价格达成的处分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此种方式可以处理的房产范围比较广泛,例如,因涉及第三人财产或尚未取得房产证等而被法院要求另诉的,都可以双方认可的价格协议解决,既省却了一笔不菲的评估费,又避免了诉累。
(2)竞价方式确定房屋价格。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3)拍卖方式处理房产,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且该房屋属于可以出售的房产,如果双方均提出申请,可以对此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这是实践中最常采用的确定房屋价值的方式。在双方对房子的归属和对另一方的折价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经一方或双方申请,可以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此评估价作为分割房产的价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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