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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的使用权分割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3   点击数:37

  

    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共有住房,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归承租一方居住和使用的,但是出

  现下面的情况时,夫妻双方均可以租住。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将公房使用权判与何方?

  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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