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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婚房不能忘的那些事之房产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31   点击数:23

  男女双方步入婚姻阶段,免不了会涉及到购置婚房的问题。那么什么样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什么样的房产属于共有?常常是关系破裂时容易产生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也属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也有属于共同共有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恋爱和婚姻和谐状态,大家对财产的归属不计较不上心,但一旦发生矛盾,为此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争斗也是相当激烈。尤其是在房价高企的当下,房屋的价值大幅飙升,也是财产分割中的必争之地。一般容易发生纠纷的房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夫妻双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项房产的归属问题,如果是已经还完贷款的房产,持公证后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就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房屋的更名。如果还在按揭过程中,则必须先取得银行的《结清贷款证明》。而一般情况下,除非当事人有足够资金马上结清贷款,否则银行一般不予出具《结清贷款证明》。可先向银行借出《结清贷款证明》,然后同时办理房屋涂销抵押手续和更名手续,最后再按剩余贷款金额与银行重新办理按揭手续及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法院会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男方或其父母出钱在结婚前买房,署了女方的名字,这属于赠与房产的行为,离婚时是不能撤销赠与的。如果涉及买房加名字,不妨在婚前对房产进行共有权声明,但是要注意在声明中明确双方所占房产所有权的比例。如果不明确比例,就是默认按比例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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