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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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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办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4 点击数:18
【案情简介】
杨某某、何某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王华、长女王琳,次女王珍。1970年夫妇俩购买房屋一间,建筑面积95平方米。1985年9月,王某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1995年6月孙某病故。其病故前,于1995年5月10日经公证处立下遗嘱,全文如下:“将房屋(未曾分割)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王琳”,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王琳。但王华认为,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起诉到法院。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王某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产生法定继承关系。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孙某及其子女三人,他们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讼争房屋系王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另一半作为孙某的个人财产。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