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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办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4   点击数:18

 

 【案情简介】

  杨某某、何某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王华、长女王琳,次女王珍。1970年夫妇俩购买房屋一间,建筑面积95平方米。1985年9月,王某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1995年6月孙某病故。其病故前,于1995年5月10日经公证处立下遗嘱,全文如下:“将房屋(未曾分割)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王琳”,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王琳。但王华认为,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起诉到法院。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王某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产生法定继承关系。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孙某及其子女三人,他们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讼争房屋系王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另一半作为孙某的个人财产。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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