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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0   点击数:30

  

        所谓的非婚生子女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如何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准正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1)须有血缘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必须同时为子女的生父母,生父而非生母或生母而非生父见结婚不得发生准正之效力;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如生父母间的结婚为无效婚姻,则不发生准正之效力,因无效婚姻本为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不发生结婚之效果。可撤消婚姻在撤消之前已有效成立,撤消之力不溯及既往,故可发生准正的效力。

  (3)准正为法律事件,它为婚姻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需任何人批准及其他程序。

  准正的效力如何?

  关于准正后之法律效力,外国法均规定非婚生子女准正后当然成为婚生子女或视为婚生子女,其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相同。但何时起生效,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从父母结婚之日起生效,有的规定具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之效力。其实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准正是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最佳途径,生父和生母结婚后,子女身份上原有的缺陷已完全得到弥补,其一切法律后果与自始为婚生子女的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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