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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办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0   点击数:13

  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未婚夫妻(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归属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的证明的活动。

  财产约定公证由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称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称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2.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财产的约定协议书一式三份;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

  5.财产清单;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它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注意事项】

  1.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约定处分的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且已取得产权证明;

  2.约定书不能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或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约定;

  3.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无欺诈;

  4.当事人不得以财产约定的形式逃避债务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否则该约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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