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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1 点击数:103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是对夫妻双方产生的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是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
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二、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相关法律中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这种约定应当是在夫妻一方欠债之前;第二,债务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所谓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该约定,而且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内容。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有告知义务。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那么在财产约定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1、就约定的时间而言。
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就约定的范围而言。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就约定的内容而言。
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就约定的方式而言。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就约定的优先力而言。
婚姻法中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就约定的约束力而言。
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