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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老年人再婚财产约定协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4   点击数:69

  

    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多遇子女阻拦,感情原因是一方面,另一面就是涉及到财产问题,老年人去世后子女的财产继承、遗孀养老等关系,处理不当就会引起两方子女的关系矛盾甚至冲突。也有老年人不顾子女反对毅然再婚,结果导致父子女因财产问题对簿公堂。 一般来讲,老人再婚最大的顾虑,归根结底是财产的所有权及继承权的问题。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按法律规定虽然归个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再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当然享有对方财产的继承权。这样一来,势必导致自己家的财产落到了外人手中,这是很多老人和子女所不能接受的事实。那么,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再婚双方约定好各种人身财产关系,并签订再婚财产约定协议,使其不因再婚行为而发生变化。

  因而可以看出老年在再婚时财产约定协议的重要性。那么在财产约定协议中又该着重注意哪些问题?

  一、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1、双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所有权不变,仍为各自财产。(各自财产明细见附表)

  2、双方前述婚前财产由各自继承人继承,双方一致同意放弃关于前述对方财产的继承权。

  3、双方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经成年,因此双方同各自子女的赡养关系不变,各自子女为自己老人养老送终。

  二、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前述第一条一款约定之外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三、债务

  双方承诺,再婚关系建立时,双方均无对外债务,任何第三方因此向一方主张债务的,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

  双方承诺,再婚关系建立后,非经对方同意或为对方利益,不得自行设置债务,否则,应视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

  四、日常开支

  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用于日常开支;日常大件消费品开支(单件或单次开支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处置。

  五、关于女方住房的特别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于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对该房屋全部继承;

  考虑到女方实际居住需要,女方可以在男方故世后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女方在该房屋单独居住期间,应自行负责房屋的管理和修缮,并不得转让、转租或转卖。

  六、可视为遗嘱的特别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关于各自财产的部分约定,可以视为对自己遗产的处置,在双方没有新的遗嘱处分其财产前,本协议关于各自财产的部分约定内容可以视为遗嘱。

  七、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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