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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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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对方出具欠条是否有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9 点击数:29
【案情简介】
刘某(男)和高某(女)2007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5月,刘某听信其朋友建议,要合伙搞养殖产业,需要各自出资3万元,当时高某不同意,刘某就说这3万元就算借高某的,以后赔赚与高某无关。随即刘某便打了一张借条给高某。2014年4月,二人准备协议离婚时,刘某主张他借高某的这笔钱是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因此借条是无效的,拒绝还钱。关于借条的效力问题,两人长时间因此争执不下。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即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刘某向高某打的3万元欠条,涉及的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时间、范围、方式都符合夫妻约定财产的法律规定。因此,此张借条所反映债务应属有效债务。
本案中,欠条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刘某和高某夫妻之间的这张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