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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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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何证明哪些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7 点击数:67
很多人对于如何证明何为婚前个人财产感到困惑,比较有效的方式为:
(一)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证明婚前个人财产的有效方式。建议结婚前对于大额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等进行公证。
(二)保留必要证据
建议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的书面证明;购置重大物品的发票、受赠财物时的书面赠予合同等。
有人问,女方父母给女儿买房,如明确表示是赠予女儿一方的,应属女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明确表示是指书面表示吗?而且书面表示非要公证吗?是否需要父母和女儿的签名?口头表示是否有效?
其实,口头表示是可以的,但是当发生纠纷的时候该口头表示的证据很难收集,尤其是对方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给孩子买房按照通常的理解是赠予给夫妻双方的,因此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最好公证,不要为了一时的省事引起今后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可以采用其他无厉害关系人做证的方式证明赠予时明确表示是给女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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