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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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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1 点击数:3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生活用品归一方专用,是确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个主要内容之一。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类是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第二类是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动产如房屋、存款、无形财产不属于个人生活用品。因职业需要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第三类是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第四类是仅限于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生活用品,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类是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哪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