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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1   点击数:3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生活用品归一方专用,是确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个主要内容之一。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类是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第二类是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动产如房屋、存款、无形财产不属于个人生活用品。因职业需要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第三类是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第四类是仅限于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生活用品,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类是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哪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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