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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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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个人财产之“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认定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6 点击数:889
就针对夫妻个人财产这个问题而言,法律中相关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双方离婚时不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中: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有人会提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如何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进行鉴定?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故审判实务中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摩托车、轿车等高档生活用品。为此,人们概念中过去作为生产工具出现的轿车、摩托车等已经自然而然地转变为生活用品,并逐渐成为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因此大部分人认为“专用的生活用品”必须是生活用品,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物品不在此列。另外,还要强调“一方专用”,例如黄金用品,既有个人的饰品,也有用于家庭保值作用的,凡不足以证明为个人专用的视为共同财产比较妥当。对于一方专用的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貂皮大衣、钻石饰品、名贵手表等,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另外,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一样,像上面提到的轿车、摩托车等对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很小,而对另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则可能很大。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及生产用品与生活用品之间作出科学界定,必将损害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