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后,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定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2 点击数:16
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是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有呢?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缺失。
《婚姻法》本身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则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
由于《婚姻法》并未对对“孳息”的概念做规定,这就使得学者们对 “孳息”的解释不尽相同,产生广义与狭义之分。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同时,就增值而言,它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另一方面,对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产所带来的收益,需要区分是投资购房还是家庭居住。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其投资收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炒房客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不断买进卖出房产,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获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所以综上所述,有待进一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