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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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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抚养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4 点击数:52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 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 、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抚养子女以及对子女的探视权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相互联系,同时也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不能因探视权的无法实现而终止履行抚养的义务。为保障探视权的实现,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细化探视条款,包括探视的时间、接送地点、假期、领养人等条款。如果对方阻碍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则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有证据证明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可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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