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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增加或者减少,其变更的条件以何为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1   点击数:17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涉及到增加抚养费又或者是减少抚养费应当以什么条件为前提呢?

  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当父母具备给付能力,而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

  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款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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