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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28   点击数:39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对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如果有固定收入,那么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如果无固定收入,那么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3.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那么可适当增加。

  二.抚养费包括有哪些项目?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抚养费中应注意下列情况: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2.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3.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4.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三.抚养费的变更情形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抚养费减少的情形: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四.给付抚养费的特殊情形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那么子女超过十八岁,父母也要履行抚养义务: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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