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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抚养费数额的依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0   点击数:26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时一方面要照顾子女方面的需要,但这种照顾并不是无限制的,同时也会考虑到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相关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抚养费时通常会参考如下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4.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在离婚后执行。

  5.抚养费的期限,应当由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给付现金,有的可给付实物。

  6.抚养费虽然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责任是相同的。但不应理解为绝对相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夫妻双方的责任大小。

  在抚养费的给付中,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在实践中,为了便于执行,无论抚养费是何种给付方式,都应该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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