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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不属于法定的‘抚养费”范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5   点击数:59

  【基本案情】

  2008年,杨女士与潘先生离婚,杨女士获得小孩的抚养权,潘先生每月负担1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小孩成年。杨女士为了小孩获得更好的教育,未经丈夫同意,缴纳了择校费,将孩子从附近的小学转到相对较远的小学。杨女士认为丈夫有义务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但是潘先生拒绝,杨女士只有向法院起诉,二人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第一,杨女士没有和他商量小孩的择校事情,并且前妻继续隐瞒,该行为属于“单方面的强买强卖”。第二,小孩的户籍在家附近的地方,小孩本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对应的学校就近入读小学,杨女士没有经过商量,自作决定送小孩去非地段小学就读,就此产生的高额择校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教育费用。综上所诉,法院不支持杨女士的诉求。

  【以案说法】

  择校费“非必要”

  成都资深离婚律师沈辉: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的教育费用认定,应当是必要的教育费用,抚养一方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环境读书,应当得到双方的同意,一方独自作准,应当自己承担这笔额外的“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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