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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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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择校费'不属于法定的‘抚养费”范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5 点击数:59
【基本案情】
2008年,杨女士与潘先生离婚,杨女士获得小孩的抚养权,潘先生每月负担1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小孩成年。杨女士为了小孩获得更好的教育,未经丈夫同意,缴纳了择校费,将孩子从附近的小学转到相对较远的小学。杨女士认为丈夫有义务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但是潘先生拒绝,杨女士只有向法院起诉,二人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第一,杨女士没有和他商量小孩的择校事情,并且前妻继续隐瞒,该行为属于“单方面的强买强卖”。第二,小孩的户籍在家附近的地方,小孩本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对应的学校就近入读小学,杨女士没有经过商量,自作决定送小孩去非地段小学就读,就此产生的高额择校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教育费用。综上所诉,法院不支持杨女士的诉求。
【以案说法】
择校费“非必要”
成都资深离婚律师沈辉: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的教育费用认定,应当是必要的教育费用,抚养一方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环境读书,应当得到双方的同意,一方独自作准,应当自己承担这笔额外的“择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