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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随父生活境况差 母亲起诉夺回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9   点击数:21

  【案情简介】

  2002年,何某(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何某与刘某(男方)离婚,双方之间的女儿由刘某抚养。婚后,女儿小文便跟随父亲去其他省读书,但是没有多久又更换其他省会,还没稳定下来,杜青松又将小雯雯送到了居住在福州的三姑处,并办理了转学证明。短短一年的时间,小雯雯辗转三个地方。何莲雪看到孩子受苦,心如刀绞,看着女儿一天天的长大,学业越来越繁重,为了给女儿一个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能过一个安稳的新年,何莲雪决定夺回孩子的抚养权。今年8月,何莲雪将杜青松告上法庭。最终何某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律师解析】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法院判决女儿小文由父亲刘某抚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小文跟随父亲生活,不利于小孩的学习与成长,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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