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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0   点击数:23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对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作了相应的规定:1、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基于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2、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该条中“离婚后一年”的涵义,笔者以为,这里的“离婚”是指实体上的意义,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婚姻关系的解除;“一年”是指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

  【如果无过错方知晓此项权利,但未在诉讼中提出情形】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在诉讼中始终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笔者认为,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依法已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这意味着无过错方知道自己有此项权利,在诉讼中未提出,视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放弃,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属于反诉】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对诉与反诉。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提起反诉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必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第二,必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第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第四,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第五,必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离婚案件的审理是一种复合诉讼,其中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主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是附带之诉,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别的就无从谈起。反诉是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是被告用于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从反诉请求的独立性来看,反诉虽然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反诉请求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反诉作为完整意义上的诉,独立地具有诉的要素。反诉一经成立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原告的起诉日后无论是自愿撤回或是被驳回,对反诉的审理均不影响,法院仍应对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因为反诉本身就是诉讼,只是为了方便起见,才与本诉进行合并审理。

  显而易见,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是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则成了无本之木,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就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消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构成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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