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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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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与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6 点击数:62
[生活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看到下列的现象:男方与女方按当地风俗结婚。因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经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因而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楼房一栋作另案处理。此后女方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向法院起诉,并认为由于男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和第三人同居,以致离婚,故夫妻共同财产中楼房男方不应参与分割,应全部判归女方所有。
[律师说法]
就此种情况而言,律师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同时也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有下列情形,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就是所谓的过错赔偿制度,而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同时还需注意的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救济制度,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单独的请求权,只要有法定情形,那么无过错方就可以在分割财产之外另行提出,要求过错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只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解决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解决的是过错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从上述可看出,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