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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证据收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29   点击数:22

  

        我国法律中有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对此所受到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方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那么此时支撑其客观事实的证据有哪些?该如何进行收集?

  一般来说,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1."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照片、录音录像等,但在此在注意的是: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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