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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过错调查取证(二):针对问题的对策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4   点击数:26

  

    基于过错调查取证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而对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过错的举证责任,不应一味适用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证据规则,而应根据过错的性质区别对待:

  1、对因家庭暴力、虐待、赌博、吸毒等问题导致离婚和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由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

  2、对婚姻家庭中构成公诉罪行的案件,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遗弃罪、破坏军婚罪、伤害罪、特别是重婚罪氮尿苷罪行,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检察机关负责取证。

  3、对婚姻法规定的特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长期与他人通奸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规定,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收集证据;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免除其举证责任,由法院负责收集证据。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不到的证据时,还可根据案件事实,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对方举证证明不存在被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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