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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之间的特定抚养条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4   点击数:63

  祖孙之间,包括家祖孙和外祖孙在内,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他们的父母抚养,祖孙之间并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们之间会产生扶养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这一规定,使得祖孙之间依法产生了附条件的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关系。但是,祖孙关系毕竟不同于父母子女。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条件是:

  1、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迈且无经济基础的当然也就不适用此条规定了。

  2、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无抚养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抚养能力,当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

  3、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作为被抚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若成年,当然就不存在让人抚养的问题了。

  这里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本人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再让他人抚养了。比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在理解这一条款关系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义务的产生不受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限制。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抚养义务承担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没有先后顺序的,有负担能力的都应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可采取协商的办法由一家承担或两家共同分担。协议不成,法院可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决。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时,应受扶养未成年人可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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