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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中的特殊情形需注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3   点击数:25

  

        一.股权作为共同财产无股权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股权或者要求赔偿?

  夫妻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完成共同财产出资行为后享有的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夫妻股权投资方式有以下几种:(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各自股份占有份额(股份出资比例)。(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后以一方名义登记,并由其参加经营活动,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3)夫妻共回出资与其他人共同开办企业,取得股权。(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改制时,用共同财产购买职工内部股,登记在一方名下。(5)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权。

  股权与财产所有权虽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有权的主体有区别。通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主体比较灵活,由于夫妻之间互有特殊的代理权,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考虑比较自由地处分财产。但是股权,尤其是与第三人成立合资公司时所获得的股权,对股权进行分割必然会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配偶的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另外,股权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在分割的时候,往往也不同于其他共有财产的处置。

  对于离婚时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当确定分割方式。公司具有人合性质,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变更股权人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应当从有利于经营发展的角度,依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尽量把企业、公司判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一方,同时由持有股权的一方给相对方以合理的折价补偿。当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的,可以直接分配股份,使原先非股东的一方也成为股东之一。

  除此以外,在股权作价方面,实践中也会遇到许多问题。理论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和收益都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因此由股权产生的孳息也应当由两人共同分割。但是实际上,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往往是难以确定的,尤其是财务管理比较松散的小企业。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以证明公司注册资金数额、当事人投资比例、当事人股权份额,离婚当年或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或股东权益,以便计算财产价值,并按照我国《婚姻法》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对股权价值不清的案件可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二.无法认定股票是共有还是个人时应该怎么办?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性质认定时,双方都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而且法院也难以查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见,法律规定了难以认定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时,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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