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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一不同意,是否可以获得合伙人资格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2   点击数:45

  【案情简介】

  杨某的父亲在车祸中同时丧生,杨某是独子,父母早以离婚,爷爷奶奶已经人世,父亲有个弟弟。父亲与弟弟还有其他好友合伙开家火锅店,杨某要求作为继承人,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份,但是叔叔不同意,叔叔认为自己应该继承部分哥哥的财产,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最后向法院起诉。

  【以案说法】

  成都沈辉律师解析:

  第一,《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死者的父母,配偶已经死亡,杨某作为第一继承人,死者的弟弟不能继承遗产。死者的全部财产有杨某继承。

  第二,《合伙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叔叔作为合伙人之一,不同意杨某成为合伙人,杨某是无法取得合伙人资格,应当要求退还父亲的合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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