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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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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合伙人之一不同意,是否可以获得合伙人资格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2 点击数:45
【案情简介】
杨某的父亲在车祸中同时丧生,杨某是独子,父母早以离婚,爷爷奶奶已经人世,父亲有个弟弟。父亲与弟弟还有其他好友合伙开家火锅店,杨某要求作为继承人,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份,但是叔叔不同意,叔叔认为自己应该继承部分哥哥的财产,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最后向法院起诉。
【以案说法】
成都沈辉律师解析:
第一,《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死者的父母,配偶已经死亡,杨某作为第一继承人,死者的弟弟不能继承遗产。死者的全部财产有杨某继承。
第二,《合伙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叔叔作为合伙人之一,不同意杨某成为合伙人,杨某是无法取得合伙人资格,应当要求退还父亲的合伙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