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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一方同意赠与他人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2   点击数:24

  【案情简介】

  浙江省市民王某与妻子都是外来工作人员,两人之间有个7周岁的女儿,两人的工资收入都不错。王某在网上结识了一名单身女性,二人背着妻子发展成情侣关系,为了讨好情人,王某悄悄的将账户10万金额转账给情人,以做日常开销。结果妻子发现,要求丈夫退还,丈夫辩称,处理的是自己部分的财产,最后经过法援律师调解,最终要回。

  【律师提醒】

  成都离婚沈辉律师观点:

  第一,丈夫辩称,处理的是自己份额的财产,妻子没有权利干涉,说法错误。《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10万元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整体,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二,将10万金额转让给情人,以做日常开销。该赠与协议是无效。在法律中,对于共同财产,夫妻间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在《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王某的赠与不是用于日常开销,且没有与妻子商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因违背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姻法》规定,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任意处置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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