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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夫妻:离婚前借10万元要偿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8   点击数:20

  【案情简介】

  阿娟与阿远两人于2012年2月结婚。个性独立的两人都不喜欢对方干涉自己,都喜欢各花各钱,各还各债,于是口头约定:结婚前、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2014年1月底,阿娟与阿远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后心平气和地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阿远以其个人做生意为由,向阿娟借款10万元,并且打下欠条。原本以为夫妻一场,前妻会念旧情,阿远对借款一直不在意。不料,今年5月,阿娟向阿远发出了白纸黑字的催款书。见前夫一直不肯还钱,7月底,阿娟把前夫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婚内向其所借的本息。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认为,阿娟与阿远原属夫妻关系,其双方婚后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处分其财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阿远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可以确定该借款是阿远的个人债务,遂判决阿远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但这仅是夫妻对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夫妻处分财产的约定对于债权人、债务人而言,只有当他们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约定不为第三人所知,就不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对外借钱,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有夫妻内部约定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除非出借人本身知道借款人夫妻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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