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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的画作能否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5   点击数:29

  【案情简述】

  姜某(丈夫)与倪某(妻子)有个7周岁的女儿,双方是复婚,因为职业的关系,丈夫姜某经常不在家。今年2014年姜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书并没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倪某反驳,丈夫的作品经常在市场上交易,交易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风格。

  【双方质证】

  妻子倪某向法庭提供了姜某5幅画作的网上拍卖信息,从网上信息来看,5幅画作拍得近1000万元的价款。但姜某称,网上信息大多是虚假宣传,并且这些画也并非本人送去拍卖。出具拍卖行的说明书,“此五张画作并非江某提供,成交与姜某某无关”。为此,姜某认为其对这些画只享有署名权,不享有著作财产权。

  【法官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姜某的职业特点,其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流动性,现有证据仅能反映画作作者,并不足以认定拍卖款权利人或现在的画作所有权人,且5幅画的拍卖款是否支付、向谁支付等问题均涉及第三方利益,倪某也未能提供江某已收到该拍卖款的证据,为此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驳回倪某要求分割画作的请求。

  成都离婚律师提醒】

  资深离婚律师沈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时才属于夫妻的共同经济利益。为此,律师提醒配偶一方,若要分割艺术作品,要详细了解作品性质、转化为经济价值的方式并掌握初步证据材料,否则容易陷入举证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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