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共同债务 > 正文

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2   点击数:60

  很多夫妻都有一个困惑,那就是:若夫妻一方私下借款,而另一方却不知晓,那么 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呢?

  对于此问题,具体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得看该笔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用于借款人个人需要,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

  其法律依据有如下几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是因为要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所以才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而个人债务并非用于维持夫妻间共同的家庭生活,为此,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