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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重要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3   点击数:30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开放,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闪婚闪离”现象。因而为了预防纠纷,明确财产归属,更多的人选择了婚前财产见证。

  这里所谓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是指拟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或者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产权归属所达成的协议。

  而所谓的婚前财产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或夫妻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那么到底什么是婚前财产协议,其有何特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主要有几点特征:

  (一)协议主体具有法定性,必须夫妻双方或者拟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

  (二)协议的财产具有有限性,必须是结婚登记之前各自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协议的内容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具有排斥性;

  (四)约定协议仅是明确财产权利归属,并非分割;

  (五)约定协议系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生效后仅具有内部效力,第三人明知约定协议的除外。

  二.办理婚前财产见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婚前财产见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见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律师在办理婚前财产见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比如,在这类见证中,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权属上已存在问题。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见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见证。

  (二)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见证。对这类当事人,律师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这类婚前财产协议可以见证。

  (三)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见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律师所申请办理婚前财产见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律师所办理婚前财产见证有伤感情。对这种见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律师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见证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见证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见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四)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在婚前财产见证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的经历,对再婚就显得格外地谨慎,为了避免再次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见证。律师在办理此类见证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见证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审查财产的权属。只有搞清了财产的权属,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才能使见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五)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见证,要注意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和见证书中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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