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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豪车属婚前财产 离婚后不能对半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9   点击数:23

  【案情简介】

  小静与阿明2008年认识,感情升温,父母考虑到小静婚后得随阿明在广州生活,出行不便,决定出资为她购买一辆丰田霸道汽车,价格50万元。小静说,当时她户口在佛山,在广州办车辆登记须提供广州户口簿或暂住证。于是一家人就决定以阿明名义买车。

  购车一个月后,两人结婚,但是两年后两人感情不和,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小静提交了一份交易明细。该明细显示,其家人曾在五日分五次向小静账号转入款项50万元,之后小静将49万余元打入购车行账户。但是丈夫阿明坚持认定是小静父母“赠与”,是个人财产,拒绝分割。

  【法院判决】

  小静仅凭汇款凭证,不足以证明车辆是因为户口原因才登记在阿明名下的,小静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车辆是个人财产。

  【律师观点】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车辆的所有权归属男方阿明,首先车辆登记在男方的名义下,二是双方没有书面协议约定这个是属于赠与女方的财产或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认定为赠送给男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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