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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协议的效力如何?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1   点击数:41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它之所以有如此的规定,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并且,《婚姻法》还规定:因一方有婚外同居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予以损害赔偿。如果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或者非法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由这些规定就可知,我国是不赞成“婚外情”或者重婚等情形的。那么,婚外情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虽然,合同是设定民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之一,但是,这并不是说,双方之间只要自愿达成的任何合同内容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其内容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内容自然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那么,在“婚外情”事件中,双方所签订的某些“免责协议”等,大都是为了达到双方之间继续保持婚外情的目的,其内容、目的显然违反了《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其是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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