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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经公证房产过户难实现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5 点击数:47
【案情介绍】
温州市的胡先生今年已经53岁了。几年前,胡先生的母亲就已经去世。2007年12月,80多岁高龄的老父亲也因病去世。胡先生是独生子,父母留下了一户房子,产权证上是父亲的名字,而且父亲在临终前留下遗嘱,确认房子由胡先生继承,并且找来两位邻居签字作证。按理说,胡先生继承父亲的房产是理所应当的事,没想到,在市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却遇上了麻烦事。
产权过户一波三折
2008年1月初,胡先生拿着父母的死亡证明、父母留下的房屋产权证及自己和父母的关系证明,来到市房产局业务大厅,打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却被告知,胡先生父亲留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而遗嘱继承公证是国家司法部、建设部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的,是房屋产权遗嘱继承过户的前提,否则只有法院判决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者,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订立遗嘱时,只有见证人的签字是不够的。
随后,胡先生拿着父亲的遗嘱来到公证处。因胡先生的父母已经去世,公证处要求胡先生提供其父母遗产继承第一序列继承人里,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死亡的证明。这下,胡先生可犯了难:自己是独生子,没有兄弟姐妹,这一点没有问题,可继承人里还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是否活着自己无法证明。
胡先生说,他的父母去世时都已经80多岁,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健在,年岁早已过百。再说,父母在解放前,是领着唯一的弟弟从安徽老家逃荒来到东北的,与胡先生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失散多年,无法查找他们的下落,这4位老人的证明也不知道到哪里去开具。
无奈之下,胡先生只好和自己远在外地的堂妹商量。胡先生说,当时就快过年了,人家都是走亲戚、送礼、拜年,可自己却是来求亲戚当被告的,真是张不开嘴啊。
几番思量后,胡先生硬着头皮把这件事情向堂妹和盘托出。堂妹听后十分理解,并表示为了能让房屋产权顺利过户,愿意“客串”一下——当一回被告。
于是,胡先生的堂妹特意从外地赶到大庆。随后,胡先生以堂妹欲要求继承父母遗产为由,将堂妹告上法庭。法庭上,法官根据胡先生出具的父亲留下的遗嘱和订立遗嘱时见证人的证词,下达了判决书,判决胡先生所持的遗嘱有效,房屋由胡先生继承。
拿着判决书,胡先生终于办完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案情分析】
目前房屋产权过户一般包括3种: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继承。胡先生遇到的是典型的遗嘱继承房屋产权过户,也是最常见的房屋产权过户方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但不论何种遗嘱,都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将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过户,有两种途径:先公证,后过户。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的,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公证是过户的前提条件。在办理公证时,首先要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之后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到遗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可能会要求提供与继承有关的相关资料及证据,其中也应当包括要求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明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
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或者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导致公证处作出不予公证的决定时,为了确保合法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若法院判决确认某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此人就可凭法院判决书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当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继承人,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都会产生包括公证费、案件受理费、办理过户的手续费等相应费用,这都将由继承人来承担。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
一、关于死者的材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注销户口后由公安机关出具)。
2.死者档案的复印件。包括档案的封皮、档案中有死者照片的一页、档案中的主要社会关系一页、档案中有单位公章的一页,将以上几页档案依次排开,并由提供档案部门加盖骑缝章,并在第一页加盖提供档案部门的档案专用章。
3.继承权证明表。有单位的,由死者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及所掌握的情况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如果有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定要同时带上。
二、死者配偶的材料
(一)死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需要的材料与前一项相同。
(二)死者配偶健在的,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如果没有结婚证,需要死者单位或配偶单位出具的二人婚姻关系证明及死者去世后其配偶是否再婚的证明。
3.有关遗产的相关权利凭证。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购房结算单、保险单及缴费收据、股票账户卡及当前账户对账单、公司章程及股权证等等。
三、死者子女的材料
1.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子女对遗产的态度。如果放弃遗产,可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如欲继承遗产且继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
3.如果子女先于死者死亡,且子女已结婚生子,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的子女的情况证明、继承权证明、档案材料。
4.如果子女在死者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子女的婚姻状况和子女情况证明,继承权证明、档案材料。
四、死者父母的材料
1.死者父母健在的,需要表明对死者遗产的态度。如果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如欲继承且继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
2.死者父母已死亡的,需要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该证明由死者父母注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且要写明死亡的具体时间及其与死者的关系。
五、死者兄弟姐妹的材料
如果死者的父母后于死者,且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除以上材料外,还要准备下列材料:
1.在子女的继承权申请表上,填写死者兄弟姐妹的情况。
2.死者的兄弟姐妹对死者遗产的态度。如果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如欲继承且继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
订立遗嘱最好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