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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迷局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08 点击数:32
[案情]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放弃了继承权。
[不同观点辩驳]
观点一认为: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观点二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评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抚养,阿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
[法条链接]
如果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那么会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