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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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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子女继承遗产须先偿还父母债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4 点击数:26
【案情简介】
杨某与邹某系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杨某与邹某于1994年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杨某于2002年5月向弟弟借款25100元,并向弟弟出具了2张借条,在2张借条的借款人落款处签名。杨某于2012年4月17日死亡,生前杨某偿还了弟弟12000元,尚欠13100元未归还。杨某死亡后,弟弟在多次向杨金的前妻邹某和子女追收余款未果的情况下,遂将三人诉讼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3100元。
【法院判决】
由于原告死者的弟弟不能证明邹某系死者杨金的法定继承人,法院对原告要求邹荣偿还死者杨金生前所欠自己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而三被告经过法院的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作为死者杨某的法定继承人,被告的子女应当在继承其父亲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杨清的借款。
【律师解析】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父债”不一定要“子还”,而是有条件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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