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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设备可否被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4 点击数:44
【案情介绍】
杨某(男)与陈某(女)于2009年5月结婚。杨某对网络游戏很着迷,一每天玩网络游戏是他必干的事情。在游戏里,认识了张某,双方在网络游戏里也结为夫妻。由于杨、张两个人的高技术及在网络游戏里的默契配合,他们得到了游戏里的最高装备“屠龙刀”。那时,就有人想用6万元购买该高级装备,但两人谁都不舍得出卖。然,不幸的是,由于两人对李某的信任,再无防患的意识下,该“屠龙刀”被李某骗走。不久之后,杨某因病去世,陈某与张某都依据《继承法》向李某主张该“屠龙刀”的所有权。
【问题】
该高级装备“屠龙刀”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及其归属。
【成都婚姻网沈律师评析】
对于该高级设备“屠龙刀”能否被陈某继承,关键是要看该“屠龙刀”是否属于杨某的遗产。
依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继承法》所列举的这些财产类型来看,网络游戏虚拟装备明显不在所列其中。然而,虽然继承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属于自然人遗产的财产类型,但是从其立法宗旨来看,自然人遗产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所列举的这些财产类型。而且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自然人财产的范围也必将随着扩大。而法律又不可能将所有财产类型一一列举出来。而法律所说的财产是指能够为人所拥有,具有价值的物资以及可以换取物资的钱财。
杨某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为了得到这游戏装备“屠龙刀”,不但付出了脑力和体力劳动,耗费了大量时间,而且支付了上网费用和游戏卡充值费用。所以,陆某为了得到这“屠龙刀”是支付了对价的,其仍可以为人所控制、占有。其次,作为财产的使用价值,其实包括满足人们物质上和精神上需求,所以 “屠龙刀”是有现实的使用价值的。所以,应当属于玩家所有的无形私人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由它的继承人继承的。由于这把“屠龙刀”是杨某和张某共同努力获得的,所以应该归二人共同所有。杨某去世了,陈某作为杨某唯一合法继承人,只能继承杨某的共有份额。